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所谓人防停车位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住宅小区配套修建的有人防功能的地下室(地下人防工程)改建用于停车的场所。地下人防停车位与地上或地下单独建设的车库车位和利用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车库车位的产权形式不同。目前业界讨论有三种说法:一是产权归开发商;二是产权归人防部门;三是产权归全体业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对于人民防空有关设施可以按照规定予以优惠,同时国家也特别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进行人防工程的投资与建设,投资人防工程及建筑物的管理人为投资者,其收益也全归管理人所有。《物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的规定(《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规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对现有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要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办法,明晰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建设部对于商品房销售的面积计算公式及公共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定,人防工程的地下面积允许不计入公共面积,同时也不会将其作为公共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显然,未列入公摊面积的人防工程也不属于业主所有。由此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利用人防工程所改建的地下停车位具有收益权和管理权,而无所有权。房地产企业销售人防停车位也仅是转让长期使用权行为。
